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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
2019-08-15 

第一部分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积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昌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履职尽责

树立服务发展理念,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实担当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

一是着力维护公共安全。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年来,批准(决定)逮捕148人,提起公诉336人。起诉非法制造枪支、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63人;起诉故意杀人、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48人;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44人;起诉妨害信用卡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5人;起诉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58人;起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8人。起诉了张某某、和某某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集团2个;继续发挥反腐败职能作用,对监察机关移送的2名涉嫌受贿犯罪的正科级干部依法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

二是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建成集控告申诉、案件受理等功能为一体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利用实体大厅、网络平台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案件6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2件次,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6件;注重人性化司法,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20名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8.6万元。成立“昌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工作站”,深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公开答复的做法被高检院作为经验转发。

三是着力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对5人作出不批捕决定,9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不起诉11人,创新开展的“附条件不起诉星级管理考评办法”,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在全省未检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强化未成年人特殊、双向、综合、全面保护,结合办理的在校学生遭受侵害的案件情况,及时向相关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0份,助推平安法治建设。集中开展“守护青春  相伴成长”检察长送法进校园活动,开展法治宣讲5场次,受教育学生5000余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责任制,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整个执法办案过程,既做护法卫士,又做普法先锋。

二、维护公共利益,在保障民生中主动作为

秉承为民情怀,切实维护人民权益,打造具有温度的检察工作品牌。

一是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7件,督促水务部门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监管,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县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商户的监管,促成国土部门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04万余元。提起的保山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获胜诉判决。针对昌宁某石业公司非法破坏林地27.55亩,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缴纳了异地植被恢复生态修复费用80700元。开展疫苗接种、土壤污染防治等专项监督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让公益诉讼真正体现公益、惠及民生。

二是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树立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进、打击与修复并重、教育与预防并举的工作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深入森林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采矿犯罪2起,行政机关移送后公安机关均已立案;起诉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盗伐林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15人;编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信息5条,在公共媒体发布;深入挂钩乡镇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环保意识。

三是竭力服务全县脱贫攻坚。对标对表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标准,协助挂钩村全面推进补短板工作。多方协调,为鸡飞镇英韬、干塘等村争取光纤数字网络项目资金62.6万元;为挂钩的英韬村争取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医疗服务和设备帮扶。根据“三深入”工作要求,深入挂钩村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活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提升群众满意度;积极参与村容村貌整治,提升人居环境。落实帮扶责任,44名干警挂钩、联系群众416户,投入帮扶资金30余万元,用于捐资助学、开展慰问;为困难群众购买电视机25台,为挂钩村购买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

三、强化法律监督,在守护公正中勇于担当

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加强检察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刑事诉讼监督实现新提升。提前介入涉黑涉恶、职务犯罪、重特大刑事案件11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件次,纠正漏捕5人,追诉漏犯11人,追诉漏罪2起,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44人,不起诉11人;提出抗诉2件,均已获改判,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1次。追捕的李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追诉了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贩卖毒品的漏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是民事行政监督取得新突破。综合运用提请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生效裁判以及民事行政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请抗诉2件,启动再审1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2件。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办理了保山市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人。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8件,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刑事执行监督展现新作为。对看守所开展执法检察674人次、安全防范检察30余次,办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12件,纠正超期羁押案件1件、提示催办15件;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常态化,办理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案件6件,建议并审查收监执行案件2件;对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并被采纳15人;开展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审查2件。

四、规范权力运行,在接受监督中提升公信

自觉将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采取系统随机分案、自动轮案方式分配案件,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严格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对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发出书面提示13件次、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44份;狠抓办案质量,随机抽查94件案件,组织员额检察官开展交叉评查,通报整改文书制作、网上业务办理不规范等3类问题。做好接待律师阅卷工作,提供阅卷光盘35张,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法制宣传、司法救助、观摩评议庭审、附条件不起诉审查听证、刑事申诉公开答复等工作9次;参加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检察为民新体验活动3次。着力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助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三是持续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案件信息公开网“五位一体”检察新媒体矩阵,对外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72条,重要案件信息84条,法律文书288份。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1场次;推进新媒体网络发布平台建设,提升全媒体时代沟通能力,及时发布检察机关理念思路、工作进展、特色亮点等信息241条,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能量。

五、全面从严治检,在改革发展中激发活力

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努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检察队伍。2018年,被评为云南省第六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一是思想政治建设稳步推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政治规矩;坚持以党建带队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抓实“三会一课”,通过重温入党誓词、党员政治生日等活动,增强党性意识,提升党性修养。积极培育检察职业精神,健全宪法宣誓、入职晋级宣誓制度,弘扬坚定信仰、践行法治精神。

二是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深化。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和学习型干部培养,通过开设“昌检大讲堂”、参加检察网络培训班和组织干警到浙江大学参加综合素能培训等方式,开展检察业务技能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弘扬“工匠”精神,着力培养能够独挡一面的业务骨干和在各业务条线的专业型、专家型人才,2018年组织开展各类培训260人次;鼓励、支持检察人员攻读研究生学历和参加司法考试,3人考取在职研究生,5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三是纪律作风建设纵深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开展“检察队伍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围绕政治、业务、责任、纪律、作风五个过硬方面查找问题、整改提高;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约谈制度,及时咬耳扯袖、抓早抓小;将每月最后一个周的周五定为“警示省廉日”,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和案例剖析,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一年来,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无被通报和问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7人。其中:行政编制4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9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602.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35.63万元,占总收入的95.8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67.26万元,占总收入的4.20%。与上年对比本年度收入增加275.60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统一增资工资及津补贴增加,县级拨入了死亡抚恤金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省级拨入了国家赔偿费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613.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9.76万元,占总支出的80.55%;项目支出313.84万元,占总支出的19.4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本年度支出增加338.76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人员经费工资及津补贴增加,增加了死亡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及国家赔偿费用的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99.77万元。与上年对比本年度增加268.49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因工资津补贴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4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5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3.8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70.27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增加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及烟草工业扶持资金拨款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90.0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34%。与上年对比,增加396.36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人员经费工资及津补贴增加,增加了死亡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国家赔偿费用、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及烟草工业扶持资金拨款的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5.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3%。主要用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271.7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35%。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和行政运行日常办公所需支出;其他检察(项)支出179.52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办理案件过程的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服装经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等。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5.0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1%。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5.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1%。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5.住房保障(类)支出62.5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0%。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5万元,支出决算为42.65万元,完成预算的94.7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8.66万元,完成预算的99.1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99万元,完成预算的66.5%。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院在公务接待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从严管理,勤俭节约,切实压缩“三公”经费规模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增加23.14万元,增长118.6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4.82万元,增长179.3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68万元,下降29.6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为2018年购入了新车1辆,采购金额24.94万元。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8.66万元,占90.64%;公务接待费支出3.99万元,占9.3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8.6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4.94万元,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为本院各部门外出及下乡办案较多,使用公车频繁,时常出现公车调配不足,不能满足实际用车的需要而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缓解本院公务用车的紧张状况,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完成工作,2018年度因办案需要,故购置公务用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7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日常检察工作开展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9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9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1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5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工作产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7.11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81.16万元,主要原因为2017年县财政拨入我院精神文明奖励资金80余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2707.3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12.02万元,固定资产2495.2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1.1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02.66万元,流动资产减少123.8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7.48万元;报废报损资产106项,账面原值33.93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707.30

212.02

2495.28

1508.49

150.42

 

836.37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5.0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5.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5.0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公开。

项目支出概况

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公开。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公开。

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公开。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公开。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护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办公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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